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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26信息来源: 司法部 浏览次数: 字号:[ ]

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四川、陕西省(市)司法厅(局):

  为适应社会对公证工作的新期待,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新需求,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通畅便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现就开展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和期限

  自2017年8月起,选择在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四川、陕西10省(市)开展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选择服务能力较强、信息化建设水平较高的公证机构,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2018年7月,总结试点经验,全面评估试点工作的实际效果,适时在全国推广。

  二、“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范围

  对于以下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要实现让当事人“最多跑一次”:

  (一)出生、身份、曾用名;

  (二)学历、学位;

  (三)职务(职称)、资格;

  (四)证书(执照)、文本相符。

  有条件的试点省份可结合实际,适度扩大“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范围。

  三、健全完善信息化办证手段

  完善网上公证业务办理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推进公证服务方式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公证业务网络服务平台,提高公证受理、登记、审批、出证等环节信息化水平。对于具备网上申办条件的公证事项,要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缴费。充分利用微信、支付宝等平台的服务功能,开展掌上办证业务。有条件的公证机构自主研发办证软件APP,设置便于操作、便于审查、便于沟通的工作流程,将公证服务关口前移,努力做到当事人办证取证只跑一次公证处。

  四、着力畅通咨询答复渠道

  为实现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要明确具体,一次性告知清楚。无特殊情形,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不得要求当事人另行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提交材料的标准要在公共网络平台公布,方便当事人查询。要公开咨询电话和网上咨询路径,努力做到咨询电话一打就通、咨询事项一口说清、网上咨询即时答复。

  五、创新提高窗口服务能力

  着力打造良好的窗口形象,安排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公证人员办理窗口业务,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证效率。建立窗口人员动态调整机制和科学的分流机制,减少当事人现场排队等待的时间和往返公证机构次数。在醒目的地方张贴办证流程文字说明或流程图,对办证各环节进行详细说明和后续环节提示,使当事人及时掌握办证信息。

  六、努力改进文书送达方式

  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在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采取邮政、快递等方式发送公证书。需要寄送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明确公证发送的方式,寄送回单要留卷备查。

  七、积极推动信息互联共享

  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加强与所在地外事、公安、法院、民政、国土、住建、卫计、档案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公证服务查询系统,实现与这些部门的数据互联对接,为办理公证业务提供有效的信息核实手段。

  各试点省份要高度重视开展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工作,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组织机构到位,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先行先试,专项督办,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将此项工作渐次有序推进,务求实效。开展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试点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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