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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五起群涉农民事申诉案件被化解

发布日期:2016-12-27信息来源: 中共普法创新网 信息作者: 李克勇 陈康 浏览次数: 字号:[ ]

近年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努力提高调解率,促使案结事了,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2015年年初至今,立案庭调解案件40件,调解成功率和实际履行效达到100%,有效的减少了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成本,也节约了法院有限的资源,赢得了社会的好评。

2009年5月,谢某某将自己承包的100亩果园分别转包给了张某某等五家农户,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2013年开始上交承包费。但到了上交时间,五家农户与发包方谢某某因承包户合资打井、修水渠、对土地的实际亩数等问题发生争执,而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上交承包费义务。谢某某经与张某某等五家农户协商未果,遂将张某某等五家农户告上法庭。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分别判决张某某等五家农户向谢某某支付2013年土地承包费。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等五家农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某等五家农户仍不服,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张某某等五家农户申诉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听证会,会后,承办法官前往现场实地堪查、测量土地亩数。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在农户家现场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但承办法官不气馁、不放弃。感到该案有调解的基础,为了贯彻司法为民精神,防止群体上访,达到案结事了,便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法院作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讲解国家法律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规定,阐明法律关系,讲明不履行法律义务因承担的相应后果。同时积极与被申请人进行沟通,作思想工作。提出双方当事人本着着眼自身利益和长远发展,一次性解决剩余二十余年承包费的交纳问题,提出合理性的解决方案。经过法官们加班加点的不懈努力,精诚所至和热情服务,感动了终于使双方当事人不计前嫌,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握手言和,达成了和解协议。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已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依法调解方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法,注重调解效果,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达到了良好的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提现了司法为民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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